馬來西亞青年人權捍衛者黃彥鉻談馬來西亞結社自由

馬來西亞青年人權捍衛者黃彥鉻談馬來西亞結社自由

「探索台灣在東南亞公民空間緊縮下的角色」研究發布暨論壇

本論壇為亞洲公民未來協會(ACFA)【2023台灣與東南亞社會議題週(ACFA 2023 Taiwan and Southeast Asia Civil Society Week)】主要活動。

邀集十位來自七個東南亞國家的NGO、獨立媒體、律師、學者赴台。近七十位參與者加入此論壇共同討論東南亞區域公民空間緊縮的現況與挑戰,參與者包含國際組織、東南亞區域公民社會組織、台灣公民社會組織、獨立媒體、律師、學者、立法委員等。

論壇聚焦在:(一)重申結社權的重要性及討論保護結社權的策略;(二)了解台灣公民空間和法律框架對於保護外國人結社權的挑戰、短處以及實務案例;(三)東南亞之中七個國家的結社權與公民空間現況;(四)在區域公民空間緊縮的背景下,台灣公民社會如何在區域公民空間緊縮下扮演重要角色,使東南亞的公民社會組織和人權捍衛者能夠降低工作的風險及代價,延續使命並達成目標。

Wong Yan Ke是馬來西亞人民之聲(SUARAM)的計劃專員和個案專員,也是馬來西亞知名的學生運動組織者,他負責處理與警察不當行為和非審判拘留有關的案件。他還是民間社會改革平台的警察咎責小組的協調員,並籌組各類以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反酷刑和消除拘留致死為主題的活動。除了監測案件和發起活動,他目前還在進行關於無審判拘留被拘留者及其家屬的社經研究。Wong Yan Ke同時是亞洲公民未來協會ACFA《探索台灣在東南亞區域公民空間緊縮下的角色》外部獨立評論人。

本文為此次演講之紀錄。紀錄與撰文:楊俐英/編輯:林文亮



在馬來西亞,最直接受到結社自由限制影響的公民社會組織有四類,分別為(1)非政府組織(2)政黨(3)工會(4)學生團體。

(1) 非政府組織:
馬來西亞現行的社團法(Societies Act)規定,欲成立一個社團至少要有7位發起成員。雖然以人數來說看似比台灣現行的人民團體法所規定的30位發起人容易,但總體來說,馬來西亞結社權目前最大的挑戰為政府部門行政權過大,可以決定是否批准組織的立案申請,或是有權決定是否解散組織。

此外,在馬來西亞,致力於人權、政治相關工作的組織很難向社團登記局 (Registrar of Society,簡稱ROS)登記立案。原因是ROS會透過社團的名字做篩選,若該登記申請社團的名字裡包含與人權、政治,或是敏感議題有關的字眼,通常不會被批准立案申請。僅在少數案例中,由於該社團的執委或理監事中有影響力大的人士(如曾任政府官員、外交官、法官等),才能順利通過登記申請。

由於難以透過社團法順利申請立案,許多人權組織或公民社會團體轉而采用公司法的途徑,以公司的形式立案組織。例如,國際特赦組織馬來西亞分會在嘗試立案成社團多次失敗後,最後選擇透過公司法在馬來西亞登記立案。

在馬來西亞,許多非政府組織因為被迫選擇透過公司的方式立案,導致在國際募款上遇到重重困難。許多資方因為組織立案為公司而不願意提供資金。此外,因為公民社會組織也因此必須承受繳稅的負擔。

除了立案上的困難之外,當局經常使用污名化的手段指控向國外募款的公民社會組織為西方社會或猶太人的代言人。以上種種困難使得人民在馬來西亞行使結社自由的權利受到挑戰。


(2) 政黨:

在馬來西亞,被視為反對黨或者會對執政黨造成一定威脅的政黨通常不會被批准立案。例如,近幾年,馬來西亞不同總族的年輕人組成了「馬來西亞民主聯合陣線 (簡稱MUDA)」,該政黨於2020年正式向社團登記局申請登記,然而,社團登記局於2021年1月透過電子郵件否決該黨的登記申請。此舉可以被視為馬來西亞當局無法接受進步勢力的證明。申請遭到否決後,MUDA向吉隆坡高庭(High Court)提出上訴,2021年12月,吉隆坡高庭裁定MUDA勝訴,該黨於同月正式登記成立。


(3) 工會:

在馬來西亞,工會只能在雇主的批准下於各個公司裡成立。此外,所有與工會相關的事物皆由工會總監(Director General of Trade Unions)以及人力資源部來監督與管控,因此所有與工會相關的活動批准權皆包含在行政權當中。


(4) 學生團體:


1970年代由於左翼思潮席捲全球,馬來西亞的大學生非常積極地參與政治運動,甚至一度對當時執政黨的正當性造成威脅。於是,執政黨便於1971年通過了《大專法令(Universities and University Colleges Act) 》以管制學生運動。

《大專法令》設下了學生不能聲援農民運動弱勢團體、不能參與政治、不能組織自己的社團等限制。學生僅能透過由校長管理的「學生代表理事會」來發聲。

在《大專法令》之下,校長有絕對的權力決定學生的活動。若學生從事的活動被校長認定為影響校方名譽,他可以便可隨時解散或吊銷學生團體的執照。若活動遭到解散或遭校方其他處置,學生僅能透過司法審查的方式來對抗校方的決議。

黃彥鉻曾是一位馬來亞大學的學生行動者。2023年10月9日,法院宣判黃彥鉻因在2019年參加畢業典禮時舉牌要求馬來亞大學為其種族歧視的言論負責並辭職而違反刑法504條(蓄意侮辱及煽動妨害治安)。

2019年,黃彥鉻參加畢業典禮上台領取證書時,舉牌抗議馬來亞大學校長在馬來尊嚴大會上種族歧視的行為及言論,並要求笑者辭職以示負責。校方事後向警方報案。此外,校方為了防止抗議事件再度發生,於幾日後禁止另一位學生行動者參加畢業典禮。事後,校方一度以「畢業證書髒了」為由,不讓黃彥鉻領取畢業證書與成績單。

2022年2月,檢察官正式以刑法504條起訴黃彥鉻。黃在2020年到2023年間為此案件前後出庭超過70次,並於2023年10月9日正式遭法院判罪,罰款5000馬幣或是坐牢3個月替代法款。

學生舉牌反對歧視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應加以鼓勵與保障,然而,當局對於年輕/學生行動者的起訴與定罪儼然是對馬來西亞言論自由與學生行動主義的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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